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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工程不得分包的規定

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不得分包。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壹、建築工程分包方式

1.壹般總承包商或業主負責分包,總承包商負責總分包,業主負責指定分包。分包管理由總包負責,全面監督管理。分包和總承包有直接的合同約束,有相應的連帶責任,業主不參與。許多業主使用手持視頻通信來協調和管理每個分包,改變了傳統的管理模式,使遠程管理更加直觀和高效。對於壹些指定的施工任務,分包更加專業,總承包商的主要任務是為項目協調和管理各方。

2.總分包是指建築工程的總承包商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或工程師)任命和選擇的特殊分包商,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並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

2.建設工程中爭議解決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1、和解,是指施工爭議雙方在自願友好的基礎上,相互溝通,相互理解,從而解決爭議。當建築工程出現爭議時,有關各方應首先考慮通過調解解決爭議。事實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

2、調解,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時,第三人依據壹定的道德和法律規範,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互相做出適當讓步,平息爭議,自願達成協議,以解決建設工程爭議。這裏所說的調解是狹義的調解,不包括在訴訟和仲裁程序中由審判庭和仲裁庭主持的調解。

3.仲裁又稱“仲裁”,是指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由第三方處理,由第三方對事實做出判斷,對權利義務做出裁決的壹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必須是自願的,所以必須有仲裁協議。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後不能通過和解、調解解決的,應當及時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是指建設項目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對雙方的糾紛進行審理,以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

3.工程勞務分包的法律特征:

1.從屬:勞務分包只存在於建築勞務的承包之間。沒有施工合同,就不會衍生出勞務分包等相關內容。

2.客體的無形性:勞務分包的客體是勞務的使用,勞務分包的勞務作業,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承包出去的是建築勞務作業,不是分部分項工程。勞務發包人只將承包建築工程中的勞務任務分包給勞務承包人,分包對象是完成工程的勞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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