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政策法規還不完善。壹方面,主動負債管理工具的發行涉及壹系列政策法規,另壹方面,負債結構的調整需要使用收費、價格等內部管理工具和手段,容易引發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法律和權益糾紛。目前這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
第二,缺乏有效的管理工具。主動負債管理工具的期限結構和產品體系尚不完善。比如同業拆借的期限是壹天到四個月,保險公司和社保基金約定的存款期限是五年以上。無法發行CDs,制約了主動債的實施和效果。
第三,市場的深度和廣度不夠。目前國內貨幣市場或債券市場主要是壹級市場,二級市場非常不活躍,流動性嚴重不足。壹些特定期限的品種很難找到買家或賣家,銀行間市場往往是短期的,存在壹定的價格壟斷現象,無法滿足主動負債管理的需要。
第四是觀念的障礙。推進主動負債管理,加強負債結構調整,與“以存款立銀行”的傳統經營理念相沖突,對部分分行經營效率產生負面影響。比如有的分行只關註資金的存放獲取收益,不考慮銀行的超額資本頭寸;只看到短期存款和長期貸款的利差水平,而不考慮隱藏的巨大風險,導致主動負債在實際執行中阻力很大。
五是信息系統支撐不足。主動負債管理的實施需要對所有資產和負債的自然期限和重定價期限進行準確計量,並有足夠的數據積累來有效匹配期限和調整結構。由於大多數商業銀行信息系統無法準確評估單壹產品的效益貢獻,在確定具體的債務結構調整對象時缺乏令人信服的決策依據。
四、促進商業銀行主動負債的發展。
短期內,國內金融市場流動性過剩的局面仍將持續,存貸款利率市場化需要壹個漸進的過程。銀行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不太可能變成現實。因此,主動負債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存款結構的優化,從財務角度限制高成本存款的增長。中長期來看,國內銀行必須以國際先進銀行為標桿,加強主動負債管理工具的研究和系統、人員能力的培養,不斷提高主動負債的規模和占比,在平衡風險和收益的前提下,做好資產負債總量和期限的匹配。主動負債管理的主要工作是靈活運用各種管理工具,加強產品創新,豐富負債業務品種,有效控制風險,促進銀行整體價值最大化。監管部門應積極培育市場,為主動債業務的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在中國金融市場並不完全健全的情況下,為新的業務或品種提供壹個良好的創業環境是非常重要的。這就需要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進行協調,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規劃和要求,進壹步研究分析,修訂完善相應的政策法規和操作規程,提高主動債市場的容量和深度,認真篩選出能夠鼓勵發展的業務品種,積極培育市場條件,促進主動債形式的多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