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壹個妳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例子。
人們買東西往往要交“定金”,但很多人不知道“定金”和“押金”的區別。雖然發音壹樣,但是意思完全不壹樣,很多人因為聽不懂而痛苦。
1.如果是押金,壹般是可以退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2.如果是押金,壹般是不退的。
“首付”和“定金”的區別:
(1)定金不是壹個規範的法律概念,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壹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的性質。在買賣交易中,買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意味著喪失了請求返還定金的權利;另壹方面,商家不履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但這並不意味著違約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簡單來說,“定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定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賣方違約時應無條件退還;當買方違約時,可以與賣方協商,要求對方退款。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定金”是指買受人預先向出賣人支付壹定數額的款項,以保證合同的履行。如果合同是“定金”,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壹方違約,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賣方違約時,雙倍返還“定金”;當買方違約時,“首付款”不予退還。“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物的20%。
所以聰明的商家買東西給妳開發票的時候會寫“定金”。如果買家反悔,“定金”是不能退的。開發商賣房就出現過這種情況。壹般寫“定金”發票的銷售人員都很聰明。
另外,再舉壹個以前的例子:
中國有壹個很特殊的現象。在購買商品房時,人們往往會購買未建但在建的商品房。人們能看到的是壹張效果圖或者設計圖紙。買房需要很大的想象力。是不是很神奇?
前幾年炒房很火,社會上經常出現“壹房多賣”的問題,沒有解決。原因是該法頒布時沒有規定,也沒有預見到。當時法律規定,預售的房屋需要登記後,買賣合同才能成立。不進行轉移登記,合同無效(當時有學者嘲笑法律沒有正確區分物權和債權,甚至開玩笑說是亂倫)。所以開發商就鉆了這個法律的空子來牟利。壹套房往往簽N份合同,同時賣給N個人。這樣壹來,他們自然不能交房(不能交房的人主張不轉移登記合同無效),也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2007年《物權法》頒布後,第20條規定了“預告登記”,填補了這壹法律漏洞。這也是我國“預告登記”制度的由來。
“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由於房屋尚未建成,無法產生所有權,無法辦理產權轉移登記。這樣,由於信息的不對稱,開發商很容易壹房多賣,生活中確實存在這種情況。壹套房子賣給幾個消費者,最後只有壹個人能拿到房子。其他人呢?雖然他人可以依據合同效力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自己的損失,但損害賠償請求權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開發商的賠償能力,也就是說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能無法實現。另外,即使獲得了損害賠償,也無法實現買受人的目的(取得房屋所有權)。如果買家想擁有壹套房子,唯壹的辦法就是重新購買,這樣會增加交易成本。購房者買房時獲取信息是要花錢的。)存在壹房多賣的情況,不利於交易安全,效率低下。
根據預告登記制度,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後,買受人可以憑合同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開發商將該套房出售給他人的,不具有物權效力。通過預告登記,賦予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債權對抗他人的效力,使債權取得物權的效力,可以對抗他人,從而保護消費者購房最終取得物權的利益。/維基/% E3 % 80% 8A % E7 % 89% A9 % E6 % 9D % 83% E6 % B3 % 95% E3 % 80% 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