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會,法律具有絕對權威,壹切行為和互動都有確定的模式可循。人們在法律的指導下確定自己的行為,人們可以借助法律預見他人的行為以及自己和他人行為的結果。人的合法預期利益可以實現,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可以通過使用得到補償。許多社會生活都是在法律的秩序中有序、和平、穩定地進行著,人們享受著法律帶來的安定和安全。
2.法治的缺陷
法律雖然可以建立人們普遍遵循的社會秩序,但正是它的優點往往成為它致命的缺點。秩序的某種穩定性、持久性和連續性往往意味著某種保守性和滯後性。隨著社會生活和社會變遷的復雜化,五彩繽紛的世界不可能完全被有限的條條框框框住。現有的社會規則往往因為社會的變化而變得不合時宜,新情況的出現往往在以前的書中找不到應對的辦法。
1.人治的好處
人的主觀能動性是認識變化著的世界的好方法。社會在不斷進步,人也在不斷發展。雖然過去的規則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但人們可以及時因地制宜,最大限度地保持認識與現實的壹致性。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可以根據不斷變化的現實生活和適用對象的不同特點,最大限度地實現個體正義,使法律規範所追求的社會正義得到有效分配,有利於緩解法律規範穩定性和適應性之間的內在張力,使法律更具活力。在這方面,判例法國家通過成文法的特殊補充機制和判例法對普通法的內在衡平,保持了良好的社會適應性。規則的形成和制定需要復雜的程序和漫長的時間,因此法治在快速變化的世界中變得暗淡。"這條船很小,很容易掉頭。"個人對社會變化總是很敏感,反應總是很迅速,意誌總是很集中。個人決策不需要復雜的程序和時間,可以緊跟時代的變化。
2.人治的缺點
作為壹種社會治理的模式,應該被大家普遍接受和認可。人治必須是個人表達的壹種意誌。這種個人意誌能在多大程度上與所有人的意誌相壹致?個人和人之間總是有差異的,個人的決定不壹定符合人的需求。在人治社會,所有人的命運都綁在個人手中,很多人的命運往往被掌權者的個人喜怒哀樂所改變。人對自己的命運和未來沒有合理的預期,終日生活在恐懼的狀態中。掌權者的命令是不斷變化的,人們的行動完全由掌權者個人意誌的推測所引導。因此,人治往往充滿危險。人治傾向於專制,往往損害人們的合理預期,往往不符合人們對穩定和安全的心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