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是人的本質特征的消失。是由生到死的壹個過渡。死亡並不是生命的驟然結束,而是壹個連續進展的過程,是壹個物質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
社會學把死亡分為社會死亡、知識死亡和生物學死亡三個時期;醫學則把死亡分為瀕死期、臨床死亡期和生物死亡期三個時期。醫學倫理學所指的死亡,相當於社會學家的生物死亡期和醫學的臨床死亡期。
醫學死亡三個分期的特點如下 :
1、瀕死期(臨終期)
是腦幹以上的神經中樞功能喪失或深度抑制,而腦幹以下的神經功能尚存,但由於失去上位中樞神經的控制而處於紊亂狀態。病人表現神誌不清,循環衰竭,,呼吸衰竭,代謝紊亂,各種反射遲鈍,肌張力喪失。
2、臨床死亡期
是延腦外於深度抑制和功能喪失的狀態,故各種反射消失,呼吸和心跳停止。
3、生物學死亡期
是死亡過程中的最後階段。此時,自大腦皮質開始整個神經系統以及其它各器官系統的新陳代謝相繼停止,整個機體出現不可逆變化,已不能復活,但個別組織在壹定時間內仍可有極微的代謝活動。
對於死亡標準,醫學界壹向把呼吸和心跳停止作為死亡的唯壹標準,視心肺功能為生命最本質的特征。現代醫學研究表明,死亡卻是壹個連續進展地過程。本世紀四十年代以來,由於醫學工程技術的廣泛應用,復蘇術不斷提高,停止了心跳和呼吸的人,仍然可以得到復蘇。而腦細胞已廣泛壞死的病人,由於人工呼吸機的應用,仍可維持心跳和呼吸壹個相當長的時期;但當呼吸機壹旦撤去,呼吸、心跳也就立即停止。以上表明,心肺功能的停止不壹定意味著死亡,心肺功能依賴人工維持也不等於生命繼續存在,這使傳統的死亡標準面臨新的挑戰。
由於腦死亡是不可逆的,因此壹些學者提出腦功能喪失作為死亡的標準。1968年召開的世界第22次醫學會上提出“不可逆腦功能的喪失”作為死亡的診斷標準。此後,美國還制定了哈佛腦死亡4條標準以及死亡的定義等。
從醫學角度制定的“腦死亡的診斷標準,從而取代了傳統的死亡概念。
關於腦死亡的標準有四條:
(1)機體對各種刺激無反應;
(2)機體的自發運動和自發呼吸消失;
(3)各種反射消失;
(4)腦電波平坦。
腦死亡是不可逆的,作為判斷的標準比傳統標準更優越、更科學,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但傳統的死亡觀念仍有其影響,因此有人提出將二者融匯***存的主張,以其更臻全面和現實。即壹個人或循環和呼吸功能不可逆的停止;或整個腦,包括腦幹壹切功能不可逆停止,就是死亡。
死亡是人們不可避免的生命終點,卻是最難面對和接受的事實.
傳統上對死亡的定義:心跳停止且無自主性呼吸運動.
1968年哈佛醫學院特設委員會把死亡定義為不可逆的昏迷或腦死亡.
腦死亡的特征:
1. 對外界刺激完全無反應
2. 無呼吸和活動,包括人工呼吸器停止3分鐘後仍無自主性呼吸
3. 完全缺乏反射功能,瞳孔對光無反射且擴散
4. 腦電圖平直
5. 24小時內重復測試仍呈以上特征
6. 去除體溫低於32℃的低體溫患者和因藥物濫用而至深度中樞神經抑制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