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法學家有不同的劃分標準。比如艾斯曼把世界上的法律體系分為五大法系:羅馬法系、日耳曼法系、盎格魯撒克遜法系、斯拉夫法系、伊斯蘭法系。瑞士學者赫爾有兩個標準:(1)按照文明程度:半文明民族的法律,半野蠻民族的法律,文明民族的法律;(2)根據人種學理論:印歐法系、閃米特法系、蒙古法系、未開化民族法系。另壹方面,影響近代法律體系劃分的學者茨威格特和卡茨根據影響法律秩序(法律體系)風格的五個因素,將其劃分為八大法系:羅馬法系、德國法系、北歐法系、普通法系、社會主義法系、遠東法系、伊斯蘭法系和印度伊斯蘭教法法系。
我國目前的法學教材大多承認世界上存在三種先存的法律體系,即大陸法系、英美法系(或普通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大陸法系是指以羅馬法為基礎的各國法律體系,以《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為代表。普通法系,即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繼承了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傳統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社會主義法制是指前蘇聯和社會主義國家法律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