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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的歷史傳統和外在特征,法律體系的分類是什麽?

法族是比較法研究的基本單位,是指某些國家和特定地區具有壹定特征或傳統的法律的總稱。區分不同法系有不同的因素:1。不同的法律傳統,法律傳統:梅裏曼說,法律傳統是關於法律的性質、法律在社會和政治制度中的地位、法律制度的排他性組織和運作以及法律應該如何制定、適用、研究、完善和教授的壹套觀念,這些觀念根深蒂固,並受歷史條件的制約。法律傳統將法律體系與文化聯系起來,而法律體系只是文化的壹部分。2。與法律文化不同,法律文化是指公眾或某些公眾群體對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認識、價值、期望和態度。

不同的法學家有不同的劃分標準。比如艾斯曼把世界上的法律體系分為五大法系:羅馬法系、日耳曼法系、盎格魯撒克遜法系、斯拉夫法系、伊斯蘭法系。瑞士學者赫爾有兩個標準:(1)按照文明程度:半文明民族的法律,半野蠻民族的法律,文明民族的法律;(2)根據人種學理論:印歐法系、閃米特法系、蒙古法系、未開化民族法系。另壹方面,影響近代法律體系劃分的學者茨威格特和卡茨根據影響法律秩序(法律體系)風格的五個因素,將其劃分為八大法系:羅馬法系、德國法系、北歐法系、普通法系、社會主義法系、遠東法系、伊斯蘭法系和印度伊斯蘭教法法系。

我國目前的法學教材大多承認世界上存在三種先存的法律體系,即大陸法系、英美法系(或普通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大陸法系是指以羅馬法為基礎的各國法律體系,以《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為代表。普通法系,即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繼承了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傳統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社會主義法制是指前蘇聯和社會主義國家法律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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