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R&D活動直接相關的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 .在R&D活動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成本;
3.直接從事R&D活動的在職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和補貼;
4.專門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於R&D活動的軟件、專利、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6.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設備的開發制造費用;
7.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和驗收費用。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自2013年起,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R&D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也允許稅前加計扣除:
1.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直接從事R&D活動的在職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R&D活動專用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測和維修費用。
3.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和壹般檢測手段的購置費。
4.新藥開發的臨床試驗費。
5.R&D成果鑒定費。
(三)企業發生的下列研究開發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1.專門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以外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折舊費和租賃費;
2.非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設備的開發制造費用,非專門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查和修理費用;
3.知識產權申請費、登記費和代理費;
4.非專門用於R&D活動的軟件、專利、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5.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R&D人員培訓費、專家咨詢費、高新R&D保險費等。;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
7.企業未設立專門的R&D機構或企業R&D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和核算不清的費用;
8.企業受委托從事R&D活動發生的R&D費用;
9 .企業取得財政專項撥款用於研究開發活動中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
10.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