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需提供以下資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應由公司蓋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並應註明具體委托事項和委托人的權限。
3.股東會決定股東簽字人數達到章程規定的比例並加蓋公章;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新章程應由股東簽名並加蓋公章;
5.增加的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必須審批的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6.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如下: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擴展數據
公司變更經營範圍所需的法律程序:
1.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依法取得批準後,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經營範圍。
2.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所謂須經批準的項目,是指應當符合特定條件,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經營的項目。公司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批準的項目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登記。至於哪些項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經批準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3.根據我國有關規定,經營範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壹般經營項目。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壹般經營項目是指企業無需批準即可自主申請的項目。
4.申請項目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持批準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對許可項目的經營期限有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對經營期限進行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壹般經營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有關規定自主選擇壹個或者多個經營類別,並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5.企業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6.在企業申請的經營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禁止企業經營的;屬於許可經營項目的,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批準的項目,企業申請其他項目;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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