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工資核算
(1)應付工資的核算,通過“應付工資”科目進行。本科目核算公司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等,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應通過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發給職工的款項,如醫藥費、福利補助、退休費等,不在本科目核算。該科目借方發生額,反映本期實際支付的工資額和從應付工資中代扣的各種款項;貸方發生額,反映本期應分配的工資額。月末借方余額,反映多付的工資數額,貸方余額則反映應付但尚未支付,都應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發放工資時代發的款項,如醫藥費、福利補助、退代費等,不屬於工資總額的組成內容,不應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
(2)本科目期末壹般應無余額,如果公司本月實發工資是按上月考勤記錄計算的,實發工資與按本月考勤記錄計算的應付工資的差額,即為本科目的期末余額。如果公司實發工資與應付工資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實發工資作為應付工資進行分配,這樣本科目期末即無余額。如果不是由於上述原因引起的應付工資大於實發工資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為工資結余。
2、應付工資主要的賬務處理
每月發放工資以前,財務會計部門應將“工資單”進行匯總,編制“工資匯總表”,按規定手續向銀行提取現金,借記“現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放工資時,應按實付工資額,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現金”科目。從應付工資中扣還的各種款項(如代墊的房租、家屬藥費、個人所得稅等),應根據“工資匯總表”中的代扣金額,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職工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的工資,由發放的單位及時交回財務會計部門,借記“現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月末,應將本月應發的工資進行分配,根據“工資費用分配匯總表”,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產品銷售費用”、“其他業務支出”、“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