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是指基於長期形成的習俗和傳統的傳統權威。其實這種類型的核心在於習俗和傳統的影響,習俗和傳統被理解為包括所有從過去流傳到現在的東西,即長期存在的習慣、習俗、制度、社會或政治制度、價值觀、信仰等等。這些被前人接受、被歷史神聖化的“壹直存在”,被大眾普遍接受為固定的、不容置疑的規則,既反映了社會的持續傳承,也反映了傳統權威在社會中壹直是這樣壹種方式,沒有證明。最明顯的例子是在中國社會長期存在的宗法制度和父權制,以及在壹些農村地區仍然存在的老年人政治。傳統權威的另壹個特點是,它與權力和特權的世襲制度密切相關。比如沙特阿拉伯、摩洛哥等中東國家還存在王朝統治。傳統權威在現代發達工業化社會的影響已經微不足道,但在英國、西班牙、荷蘭等君主立憲制國家,仍然存在著尊重王室、服從傳統、履行義務等價值觀,這說明傳統權威仍然持續影響著政治文化的發展。
第二種是魅力型權威,即魅力型人格。這種權威的基礎是個體人格的力量,也就是人的非凡魅力。起初,感召力是壹個神學術語,特指上帝賜予的東西,是天主教教義中門徒力量的來源。韋伯用這個神學概念來解釋社會現象,指的是個人的力量或魅力通過對他人的心理控制來建立領導地位。因此,克裏斯·馬式權威具有近乎神秘的特征,包括鼓舞人心的忠誠、情感依賴甚至奉獻精神。韋伯指出,這種權威與個人地位、社會地位或職位無關,純粹是領導者作為某種英雄或聖人,有能力直接、親自與追隨者對話,以施加影響。在當代政界,有很多這樣的人物,如希特勒、墨索裏尼、卡紮菲等。,無壹例外地利用自己的人格特質和魅力激發忠誠,從而擴大權威,穩定政權。這個規則的正當性,完全是建立在公眾對領導者人格崇拜的支持上。
第三,法律理性權威。他將權威與壹套定義明確的法律規則聯系起來,權力最終由正式的憲法規則決定,這些規則制約或限制公職人員的權力和公職人員的權力行為。這是大多數現代國家典型的權力運作形式。與前兩種合法性相比,這種類型的優勢在於權威是依附於職位而非個人的,更不容易被濫用或造成不公。所以他可以維持有限政府的存在,通過分工提高效率。這種類型是韋伯官僚組織理論的核心。也是韋伯認為在現代社會占主導地位的權威體系。韋伯也將這種類型稱為“官僚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