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訴訟糾紛中至少有三種常見的“資源池”:
在商業數據中,如果目標數據涉及以下內容,“效率”越高,“雷”越快:
如果壹定要突破對方的技術保護措施去爬數據,後果可能更嚴重。
堅持破解防爬措施案
A公司2065438+2005年6月成立後開發了“XX神器”等app。
2018開始使用網絡爬蟲技術抓取B公司(受害人)運營的某網站的房產數據。
受害單位發現後采取了防爬措施。
A公司通過破解驗證碼、繞過挑戰登錄等方式破解了A公司的反抓取措施。,繼續抓取數據,然後:
將非法獲取的房產數據存儲在自己的服務器中,供“XX神器”App調用;
並向App用戶收取會員費進行盈利。
公訴機關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對A公司及以下自然人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和自然人被告人均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分別判處:
因A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法院對被告單位從輕處罰,對三名自然人被告人從輕處罰。乙、丙在同壹犯罪中是從犯,當庭自願認罪;事發後,甲公司、甲、乙、丙方已賠償乙公司經濟損失(654.38+0萬),並取得諒解。
API與計算機系統的關系
2012年,K公司開發並上架了壹款歌曲及MV視頻播放app“Y”。
2015-2017期間,某公司負責ios的開發和Apple Store的上架。
2018年“Y”App因版權問題下線,但下載的客戶仍可正常使用,公司也會更新App內容。
2019至19期間,某公司開發的“Y- Ad-Free高清純凈版”App(簡稱“仿制App”)被放在蘋果App Store上下載,並通過收取下載費用獲利。
某公司編寫了壹個程序,可以以模擬真實用戶的方式訪問K公司的服務器,從而抓取K公司服務器的數據,讓用戶通過訪問模仿App就可以看到K公司服務器存儲的內容。
k公司的調查發現:
關於抓取數據的範圍,趙在被抓後交代:
K公司遵守“爬蟲協議”,有些數據受保護,有些不受保護。模仿應用程序使用未受保護的數據。
趙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稱:
“Y”APP的所有保護都是API的保護,屬於接口信息,A用這個接口調用數據。即使API的保護被打破,也沒有侵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客體,所以不構成本罪。
法院分析認為:
API與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關系屬於技術問題,無法根據書證判斷,但書證可以證明:
綜上所述,無論這種數據檢索和使用是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還是通過API接口,都是通過壹定的技術手段實現的。即使路徑不同,結果也應該視為已經獲取了“Y”APP中的數據。
最終,法院認為,某公司法治觀念淡薄,為謀取私利,在未經K公司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非法獲取K公司“Y”APP中的數據並獲利654.38+0.9萬余元,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應予懲處。
最基本的收集規則
幾乎所有數據立法都有以下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和公開數據資源,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必要、準確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密碼安全、電子商務、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如果不能:
從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數據安全、網絡信息安全,到個人信息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都在不斷完善。無論被侵害的法益落在哪裏,民商事訴訟或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追究之間總有壹個界限。
因此,在使用爬蟲技術捕獲外部數據之前,還有壹個項目過程,至少要討論:
畢竟不是所有的企業行為都沒有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