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罰金應當在判決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款仍未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後,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予以追繳。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免。經核實,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行政機關以同壹事實對被告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在處以罰款時應當予以抵銷。判決生效後被告不主動繳納罰金的,法院應當強制追繳。如果財產當時無力支付或者隱匿,法院在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將隨時支付。罪犯服刑期間不繳納罰金,有執行能力的,應當嚴格控制減刑或者假釋,不得減刑或者假釋。積極實施財產刑的,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