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低效用地界定範圍:
城鎮低效用地是指城鎮中布局散亂、設施落後、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設用地,包括低效產業用地(含工業、倉儲、物流、科研等用途,下同)、低效商業用地、舊城用地、舊村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等五類。
1、?低效用地的範圍
(1)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用地;
(3)“退二進三”產業用地;
(4)布局散亂、設施落後,規劃確定改造的城鎮、廠礦和城中村等。
2、明確定義分類
(1)低效產業用地指: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用地;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產業用地;建築物和構築物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產業用地;列入市、區工業布局調整計劃,待搬遷及“退二進三”的產業用地;土地利用強度、土地產出率等指標較低的產業用地;廢棄露采礦山用地。
(2)舊城用地指:布局散亂、設施落後,不具有保留價值的城市規劃確定按片區實施改造的舊城區、城中村、危舊房用地。
(3)舊村用地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布局散亂、設施落後,需要改造的村莊用地。
(4)低效商業用地指:建築物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土地利用強度較低、不符合城市規劃功能定位和要求的商業、辦公、酒店等非住宅類經營性用地。
(5)其他低效用地指:除以上四類以外的利用效率較低、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用地;依據城鄉建設規劃可利用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
二、可行的評價指標意義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國務院審定了《關於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並由國土資源部印發實施。根據指導意見,我國將著力改變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主要由政府主導的現狀,鼓勵土地權利人和社會資本自主、參與開發,調動各方參與改造開發的積極性。
指導意見提出五條激勵政策:
1、鼓勵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自主、聯營、入股、轉讓等多種方式對其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改造開發;
2、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利人積極參與;
3、鼓勵產業轉型升級優化用地結構,對企業“退二進三”、遷址重建的,要求各地在用地選址、土地審批、用地規模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
4、鼓勵市場主體收購相鄰多宗低效利用地塊,申請集中改造開發;
5、明確要求加強公***設施和民生項目建設,優先安排壹定比例用地,用於基礎設施、市政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各地可進壹步給予適當政策獎勵。
我國壹些地方,城鎮外延式擴張與存量土地低效利用狀況並存,城鎮建設用地閑置浪費現象多有存在,個別地區甚至出現空城、鬼城。《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