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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傳統地名的價值

保護傳統地名的價值如下:

第壹,地名是重要的文化遺產,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和見證。中華文化及中華文明是世界上重要的、連續發展的文化與文明***同體,創造和傳承了大量有豐富文化內涵的地名,如夏王朝建立期間發生的重要史事大禹與天下諸侯集會的“禹會村”地名迄今保存,由此帶來極有價值的考古發現;3000多年前商代甲骨文中所載的不少地名至今仍然在使用;全國千年以上的老地名分布在無數的城鄉聚落、山川湖海等不同地域,展現著中華民族在不同時代對生存空間的開發、認知和創造。這些老地名中包含著極其豐厚的文化內涵,堪稱中華文明的寶庫,是當代傳承優秀文化、增強文化自信、建設文化強國的重要資源。2013年12月,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提出,要保護和弘揚傳統優秀文化,延續城市歷史文脈。《條例》第壹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的相關規定都體現了地名管理在傳承中華優秀文化及文化保護上的重要性。在第三條所列八類地名中,幾乎每壹類都包含有豐富的傳統文化,也可以說,離開地名文化,我國今天的地名科學管理系統和地理辨識系統難以成立,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也不復完整。因此,地名管理已經成為保護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服務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工作。

第二,《條例》對如何做好地名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作出了多方面的安排。壹是在《條例》第四條中規定“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即地名管理中要堅持保護、傳承地名文化,不能擅自更名而導致優秀文化資源的損失。二是《條例》第五條規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反映當地地理、歷史和文化特征,尊重當地群眾意願,方便生產生活”,即地名命名中,應優先考慮傳承、使用當地歷史及文化資源,隨意起“洋名”的現象必須予以禁止。三是《條例》第十條規定“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壹般不得更名”,這更加明確要求對地名文化遺產實行嚴格保護。

第三,地名文化遺產作為我國文化遺產的重要類型,應該得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條至二十七條專門就“地名文化保護”作出規定。值得註意的是,2007年8月,第九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的4號決議就以“地名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主題,認定地名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性質,號召全球各國地名管理機構努力將地名納入非遺保護對象,也建議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有關方面接納這些非遺類地名遺產。我國有的城市已經將老地名納入非遺保護對象,如2007年11月,南京市公布第壹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時,其中就包含了“南京老地名”;2008年,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南京市地名管理條例》中也決定把“極具歷史文化價值的地名,由市地名委員會組織評審,經公示後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名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南京市的做法受到廣大市民的高度贊譽,也得到了民政部的充分肯定和聯合國地名組織的關註。2018年,筆者在全國兩會期間,提交了關於將地名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有關提案,國家有關部門對提案中相關建議給予了積極回復。從《條例》相關內容看,“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已成為國家行政法規的要求,此項工作必將得到全國各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及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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