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條例(試行)》,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職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其中,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機構。在保險代理人中,是唯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險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從事自營業務並指定專用設備人員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以行業、企業、金融機構和群眾團體兼職代理人的形式存在。個人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範圍內辦理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費用的個人。個人代理人的展業方式比較靈活,被很多壽險公司廣泛采用。
根據我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條例(試行)》規定,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持有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取得保險代理展業證,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活動。國家對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保險代理人分別規定了條件。
保險代理人因類型不同,業務範圍也不同。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範圍是: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協助保險公司查勘理賠損失等。保險兼業代理人的經營範圍是: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個人代理人的經營範圍是:財產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財產保險和個人萬能運輸險及手續責任險等。人身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可以代理個人人身保險、個人人壽保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個人健康保險。
為了規範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對其展業活動規定了壹系列展業規則。主要內容包括:保險代理人只能代理保險業務,是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保險公司;擔任壽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人也可以擔任壽險公司的代理人;保險代理人在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時,不得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者降低您的保險費率、強迫或者誘導投保人誤導、挪用或者占用保險費以及其他損害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險和人身險,視為保險公司的直接承保業務,保險代理人從中提取代理費是不利的。此外,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記、撤銷檔案,同時向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為客戶進行風險評估,制定保險計劃,甚至制定全面的風險管理計劃,包括管理財務風險和開發戰略風險;
-為客戶選擇最合適的保險公司,並作為客戶代理人與所選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監督保險合同的執行並協助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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