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偵查傳統偵查的區別為:數字化偵查較傳統偵查而言,節省人力,安全性與準確性更高。
偵查信息化,將刑事偵查工作的整個流程依托信息系統平臺,快速有效地傳遞刑事情報信息,提升偵查工作效能的過程。在中國,偵查信息化工作是以建設全國刑事犯罪信息中心為核心、以全國公安工作信息化的系統性工程為依托,在公安通信網絡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工程的基礎上,利用現代化信息通信技術,增強偵查機關快速反應、協同作戰的能力,提高偵查機關的工作效率和偵查破案水平,適應新形勢下社會動態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職能管轄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三十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