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和解
1.協商解決是指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協商或者邀請第三方調解糾紛。
2.債權到期或者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時無力償還債務,但有償還誠意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和數額,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簽訂還款協議。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協商,使抵押人以全部抵押資產或者保證人償還債務。
第二,調解
可以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規定》,申請調解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公民、法人等明確的應訴調解員基本信息。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比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
3.申請調解有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
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協議。債務人簽訂協議後反悔或者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調解協議。
三。仲裁
1.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壹於執行或審理,實行壹審終審制。與二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有助於當事人快速解決糾紛。
2.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應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事實和理由。仲裁解決債務糾紛具有很強的保密性,當事人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此外,申請仲裁的費用壹般低於訴訟費用。
四。訴訟
1.債務糾紛訴訟是壹種民事訴訟。對於對方難以處理或者難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的復雜事件,債權人可以選擇訴訟程序解決。法院對債務糾紛的處理是終局的,有強制解決的辦法。
2.訴訟時效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根據我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收到民事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再延長6個月。當事人對壹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必須在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民事案件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將在判決後立即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