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這為後來中央集權的秦朝制定各項政策提供了相當有效的理論依據。後漢繼承了秦朝的中央集權制和法制,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法律主體。?
3.法家對法理學作出了巨大貢獻,對法的起源、本質和功能以及法與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權力、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人口、人性的關系等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討。
擴展數據:
法家的思想:
頒布法律
“法者,編書者,定於官,而分於民。”法律的作用是約束人們的行為。國王有權懲罰違反法律的人,獎勵遵守國王法律的人。獎懲催人的理論基礎是人性趨利避害。
同時,韓非子還補充說:“治理國家,夫聖人,不要靠別人對我好,更不要用他們做錯事。”靠人對我好,國內不多;用人壹定不能錯,壹國可以使之齊整。為統治者,用公而舍寡,所以不為道德服務,為法律服務。“聖人的治國之道,不是靠大家行善,而是讓大家不作惡。
壹個國家好的人不計其數;少數惡人不作惡,國家就太平了。君王治理國家,靠的是所有人的力量,讓(壹小部分作惡者)除惡。
所以,(治理壹個國家)不應該總是把重點放在提倡好的道德上,而應該努力建立(治理少數作惡者的)條文。按照這個推論,國王只需要掌握法律,用法律來統治人民,社會就會太平,但是僅僅靠宣揚良好的道德教育來治理國家是徒勞的。
追名逐利,負責任。
這是法家對“正名”的解釋。國王需要有壹套政治技巧來控制他們的仆人。擔任某些職務的官員有責任完成其職務所要求的全部工作。
國王的職責是給某人壹個名義上的職位。該職位所需的工作在相關法律中已有明確規定。國王只關心壹個官員是否履行了他的職責。至於如何完成工作要求,那是他的仆人們自己的事,不需要國王的指導。國王要做的就是完成任務要獎勵,完成不了要懲罰。
關鍵是國王如何選擇合適的人擔任某個職位。“就陳而言,妳要對妳說的話和妳教的東西負責。說到做到,就有回報;如果妳沒有做好妳的工作,妳會受到懲罰,如果妳沒有做好妳的工作。”這樣,有能力的就上位了,沒能力的就被淘汰了。
喜歡和討厭。
法家認為,所有人都有“喜利避害”或“趨利避害”的天性。管仲曾經說過,商人日夜奔波,驅車千裏也不覺得遠,因為利益在前面吸引著他。釣魚人不畏艱險,逆水行舟,百裏之外也不在乎。也是對釣魚利益的追求。
本著同樣的想法,商鞅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之。”所以法家把人的“喜善害惡”的本性和國家的富強結合起來,用賞罰來誘導和驅使人們“耕田”、“打仗”、“告漢奸”。任何生產更多糧食、殺死敵人、揭露違法犯罪的人都可以得到官銜和農田房屋。
任何人,無論出身如何,只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努力工作,就能獲得財富和繁榮,國家就會富強。
中國* * *產黨新聞網-張: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警示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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