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組成部分,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其股票經批準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文件。
上市公司收購的後果主要是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公司合並必然導致壹個或多個公司解散,喪失法人資格。
在公司合並中,合並方的股東通常是被合並公司的股東。上市公司收購是指壹家公司購買另壹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不再是該上市公司的股東。此外,合並後的公司壹般會成立壹個新的實體。在上市公司收購中,被收購公司成為收購方的子公司。因此,從取得控制權的角度來看,上市公司收購和公司合並都表現為證券市場取得控制權的行為,但公司合並會導致被控制方法人資格的喪失,而上市公司收購壹般不會導致被控制方法人資格的喪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