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總經理批準,由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總經理批準,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三、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壹)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印章由財務專人保管。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3.公司級印章不能隨意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外帶時,由用章人提出申請,填報外借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和總經理批準後,由財務部派專人妥善攜帶印章與用章人壹起外出蓋章,用完後安全帶回。
4、公章外借必須當天返回,如確實無法返回的,需公司總經理批準。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壹切責任。
5、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財務部負責人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6、印章保管員離職時,須辦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7、印章專管人員要堅持原則,遵守保密規定,嚴格照章用印。未按批準權限用印或用印件內容有誤的,印章專管人員不予用印;經辦人拒絕印章專管人員審核用印內容的,印章專管人員可拒絕用印並報告其所在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處理。
8、印章專管人員不得擅自用印,壹經發現,嚴肅處理,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相應責任。
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