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技術偵查手段有哪些類型?
壹.技術調查的類型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查特定的犯罪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後采取的壹種特定的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
通常包括電子監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郵件檢查等秘密技術手段。
二、適用範圍
技術偵查措施在《國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中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第八節明確規定了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適用範圍、程序和期限,2013+65438年10月0日起施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是下列情形:
1.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2.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根據刑事偵查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對貪汙賄賂大案要案和利用職權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刑事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提請有關機關執行。
3.追捕在逃的被通緝或者被批準、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
三。批準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批準決定(對於技術偵查措施)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
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對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批準可以延長有效期,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見,技術偵查措施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但如何適用,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詳細說明。
技術調查措施的有效期為三個月。對於復雜、疑難的案件,根據案件需要並經批準,可以延長,但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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