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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電子物證取證規則

(壹)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

(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可以根據案情需要采取以下壹種或者幾種措施、方法:

1、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

2、現場提取電子數據;

3、網絡在線提取電子數據;

4、凍結電子數據;

5、調取電子數據。

壹、證據規則的若幹規定

(1)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2)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3)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證據三性指的是什麽

證據的“三性”是指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三大特性。

(1)證據合法性,側重於形式,主要解決證據資格也就是證明能力的問題。

(2)證據真實性,即證據所表達的事實或內容是真實的,不是臆想或虛構的。

(3)證據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必須密切相關,具備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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