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可以根據案情需要采取以下壹種或者幾種措施、方法:
1、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
2、現場提取電子數據;
3、網絡在線提取電子數據;
4、凍結電子數據;
5、調取電子數據。
壹、證據規則的若幹規定
(1)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2)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3)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證據三性指的是什麽
證據的“三性”是指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三大特性。
(1)證據合法性,側重於形式,主要解決證據資格也就是證明能力的問題。
(2)證據真實性,即證據所表達的事實或內容是真實的,不是臆想或虛構的。
(3)證據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必須密切相關,具備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