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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通過什麽辦案?

法律主觀性:

公安機關如何辦理刑事案件?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負責調查犯罪、保護國家利益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提高刑事訴訟效率,保證辦案質量,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各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責分工,要求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加強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和預審。其中,“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中行使的偵查權,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檢查;搜查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場所;扣押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為了查清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壹些專門性問題時,可以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可以對在逃的、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發出通緝令,將其追捕歸案。“拘留”是指對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是指對被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正式逮捕。“預審”是指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對收集、取得的證據進行核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自訴案件,如需要被害人到法院申訴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如故意傷害案件中未造成被害人殘疾的輕傷案件;重婚案;非養恤金領取人和兒童的遺棄案件;私自開拆他人信件或者私自隱匿、毀棄他人信件,損害通信自由的案件;無故闖入他人家中,尋釁滋事,妨礙他人正常生活的案件;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案件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案件除外)。此外,刑法第四章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和刑法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以及其他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刑事案件。由於這些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比較清楚,案情比較簡單,不需要偵查機關進行偵查,所以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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