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人員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和法律;
2、品行端正,具備相應招聘崗位要求的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
3、思想政治素質好、團結協作能力強,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4、未受黨紀、刑事或行政處分;(五)身心健康。
法律依據:《蘭州大學聘用制人員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員聘用管理制度,規範人員聘用行為,保障聘用關系相關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各類規範性法律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聘用制人員是指以蘭州大學或校內單位的名義聘用但不納入學校事業編制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不包括流動編制人員、科研助理、財務助理、研究生兼“三助”、勤工助學等臨時性、替代性崗位人員和按照《蘭州大學編制外用工管理暫行辦法》管理的編制外用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