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推進金融深化的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加強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監管。金融深化(或稱金融自由化)並不意味著放棄政府對銀行和其他重要金融機構的監管,讓金融業完全放縱自由。成功的金融深化不是簡單地廢除所有的法律法規,而是要求政府嚴格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加強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有效管理和監督。然而,現代科學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因此,金融深化必須有強有力的監管體系與之相適應。拉美和亞洲發展中國家金融自由化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之壹是金融監管薄弱,缺乏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監管。可見,加強金融監管,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是避免金融危機的重要條件。
3.積極合理利用外資,保持適度的外債規模。金融深化的目的是通過提高國內儲蓄的利用率來促進資本的形成,不應過度依賴外資,尤其是外債。但是,由於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和企業往往具有強烈的發展動機和投資沖動,在推動金融深化的過程中,當國內儲蓄不能滿足其快速發展的要求時,並不註重如何提高國內儲蓄的利用率,而是過度依賴外資。特別是,壹些發展中國家不註重吸引外國直接投資,而是註重吸收外國貸款,主要是短期商業貸款。在缺乏金融監管機制的情況下,大量短期國際投機資本流向高風險項目,造成金融恐慌和崩潰。總結歷史經驗教訓,外資既可以富國,也可以窮國。外債規模不僅是壹個經濟問題,而且具有深刻的政治和社會意義。發展中國家既要合理利用外資,又要控制在20%的國際警戒線以內。
最後,值得強調的是,要客觀看待金融深化的理論和實踐,不能因為壹些發展中國家在金融深化過程中出現金融危機,就認為金融深化和金融危機之間存在某種必然的因果關系。實踐證明,有效合理的金融深化實踐會提高經濟發展績效,也會提高壹國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壹些發展中國家在金融深化過程中出現金融危機的根本原因是它們選擇了過於激進和超前的金融深化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