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面橫寫蒙古文,下面橫寫中文,或前面橫寫蒙古文,後面橫寫中文;
(2)豎寫的蒙古語在左邊,豎寫的漢語在右邊;
(3)圓形書寫從左至右,外圈蒙文,內圈中文,或上半環蒙文,下半環中文;
(4)若兩塊牌匾上寫有蒙、漢兩種文字,則蒙文牌匾掛在左邊,漢文牌匾掛在右邊,或蒙文牌匾掛在上面,漢文牌匾掛在下面。
領導同誌用中文題字(詞)的名牌也應同時使用蒙漢兩種文字,並按上述規定編排。書寫、刻字和制作中使用的蒙漢兩種文字的字號和原料必須相等、統壹。
法律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社會市場使用蒙漢語言文字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社會市場文字(字符)的書寫和懸掛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上面橫寫蒙古文,下面橫寫中文,或前面橫寫蒙古文,後面橫寫中文;
(2)豎寫的蒙古語在左邊,豎寫的漢語在右邊;
(3)圓形書寫從左至右,外圈蒙文,內圈中文,或上半環蒙文,下半環中文;
(4)若兩塊牌匾上寫有蒙、漢兩種文字,則蒙文牌匾掛在左邊,漢文牌匾掛在右邊,或蒙文牌匾掛在上面,漢文牌匾掛在下面。
領導同誌用中文題字(詞)的名牌也應同時使用蒙漢兩種文字,並按上述規定編排。書寫、刻字和制作中使用的蒙漢兩種文字的字號和原料必須相等、統壹。
第十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使用蒙古語的,由當地蒙古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擅自從事社會蒙古語翻譯、書寫、制作的,由當地蒙古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