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三十七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系,采取財政投入、稅收優惠、金融支持等措施,在資金投入、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教育培訓、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市場信息、質量標準、檢驗檢疫、社會化服務和救災等方面,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農業生產,提高農民收入水平。
在不與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相抵觸的條件下,國家對農民實行收入支持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國家逐步提高農業投入的總體水平。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農業總投入的年增長速度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速度。
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的農業資金應主要用於: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農業結構調整,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完善動植物檢疫防疫體系,加強動植物病、蟲、草、鼠防控;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準、檢驗監管體系、農產品市場和信息服務體系;支持農業科研教育、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民培訓;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建設;支持貧困地區發展;保證農民的收入水平。
縣級以上財政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田水利的農業基本建設投資,應當統籌安排,協調增長。
為了加快西部地區的發展,國家加大了對西部地區農業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