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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取消農業稅?

取消農業稅的原因:

1.2006年,我國經過20多年的快速發展,農業稅在全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已經很小,取消不會對全國運行產生很大影響;

2.在現代社會,工商業已經取代農業成為稅收的主要來源;

3.農業是壹個國家的根本基石,保證農業穩定,等等。

取消農業稅主要有以下意義:

1是對農民的壹種解放:在中國,農業征稅和納稅的成本太高,有時甚至超過了稅收本身。以農業稅為載體,從農民、農村、農業中衍生出剩余稅費的品種很多。農業稅的取消,從根本上改變了這種到處伸手要農民的制度;更重要的是,現行農村稅制是在城鄉二元結構下建立的。這種雙線並行的稅制結構,加上城鄉發展水平的不平衡,形成了我國農民稅負非常不公平的局面。由7%的主體稅和20%的附加稅組成的中國農業稅稅率達到8.4%。據知這種情況只存在於中國。因此,取消農業稅的政策更多的是壹種制度變遷,是中央對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政策的重大調整,是恢復農民與城鎮居民在稅負上的平等地位。

2.這是壹項偉大的成就。雖然400億元的農業稅只占全國稅收總額的2.0%,但這壹稅種今後不僅不會消失,國家還會從財政中拿出壹筆錢來支付農村基層的財政支出,以前即使想做也很難做到。因此,取消農業稅意味著在中國經濟結構升級的過程中,農業的比重在逐漸降低;另壹方面也說明中國已經完全具備了在不影響國家整體發展的情況下取消農業稅的經濟能力。

3.對小區域經濟尤其是縣域經濟的財稅結構影響最大。對於很多農業縣和地區來說,農業稅仍然是財政收入的很大比重。取消農業稅使這些地方的財稅結構面臨重大變化,這將進壹步影響更大區域甚至國家的財稅結構改革。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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