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土地分配政策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分配政策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的。
1.《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個體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2.《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按照統壹組織承包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行使土地承包權,可以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
(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簽約程序合法。
二、2017農村土地所有權條例
(壹)土地所有權“壹般來說,必須精確到戶。”
對於土地等資源性資產,要重點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對於非經營性資產,重點探索有利於提高對社會公眾服務能力的集體統壹經營管理的有效機制;對於經營性資產,重點是明晰產權歸屬,將資產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至於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壹直備受關註。文件再次強調三個前提: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會改變,耕地紅線不會突破,農民利益不會受損。分類實施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
(2)實行集體所有制,穩定農民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
落實集體所有權,就是落實“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集體成員所有”的法律規定,明確界定農民集體成員權,明晰集體土地產權歸屬,實現集體產權主體明晰。穩定農民承包權,就是把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公平落實到集體組織中的每壹個農民。解放土地經營權,就是允許承包農戶自願將土地經營權配置給有意願、有能力依法經營的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分配政策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土地分配應遵循法律規定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