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醫療保障。包括門診、住院、手術、用藥、檢查、診療等基本醫療服務;
2、重疾保障。包括罕見病、特殊疾病、重大疾病等需要高額醫療費用的治療;
3.臨時互助。在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居民可以互相幫助,應對突發的高額醫療費用;
4、門診慢性病管理。農村合作醫療可以在門診提供慢性病的管理和治療,包括糖尿病、高血壓、慢性肺病、慢性肝病等。
5.婦幼保健。包括孕產婦保健、新生兒保健、兒童保健等方面的醫療保障。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具體使用規定:
1.參合對象:新農合參合對象為農村居民,包括農民、農村勞動力和城鎮下崗職工。
2.繳費標準:新農合的繳費標準是中央和地方共同制定的,壹般按照人均繳費標準計算,不同地區的繳費標準可能不壹樣。
3.報銷比例:新農合的報銷比例壹般是60%到80%,根據不同的醫療項目和地區政策可能會有所不同。
4.報銷範圍:新農合的報銷範圍包括門診、住院、基本藥物、大病保險等醫療項目,但具體範圍也因地區政策、醫療項目不同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各地政策規定來判斷。
5.報銷限制:新農合對醫療項目的報銷有壹定的限制。對於壹些高消費的醫療項目,需要提供相應的醫療證明材料,否則可能無法報銷。
綜上所述,新農合的具體使用規定需要根據各地的政策和制度來判斷。如有疑問,可咨詢當地新農合管理機構。同時,參保人在使用新農合時也需要提供真實準確的材料和醫療證明,避免違規或虛假報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