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65438號+0-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目的是促進“質量、速度、效益”三大目標的實現。
那麽哪些建設項目需要依法審計呢?
根據《審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監督。
根據《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審計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壹)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資金、政府舉債籌集的資金等所有財政性資金;(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且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50%以上,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和運營的實際控制權。
2、建設項目審計的內容
根據《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65438號+0-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是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的整合。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益審查和評價應貫穿於建設項目的各個環節,並與檢查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監理制的執行情況相結合。
那麽建設項目審計的內容是什麽呢?
根據《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建設項目的下列情形進行審計監督:
1)總預算或概算的執行情況;
2)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
3)單項工程結算;
4)工程竣工決算;
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相關的設計、施工、供應等單位取得的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根據《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1號——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規定,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內容包括對建設項目投資、設計(勘察)管理、招標投標、合同管理、設備材料采購、項目管理、工程造價、竣工驗收、財務管理的審查和評價以及後評價。
關於建設項目審計的具體要求,請參見《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1號。1-內部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