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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財產保險中確定保險金額的幾種方式

財產保險中如何確定保險金額;

壹、固定資產

對於投保的固定資產,確定保險金額的方法主要有四種:

1,按賬面原值投保;

2.按賬面原值加數投保;

3.按照重置價值投保;

4.通過協商確認

(1)按原賬面價值投保。

即投保時,以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作為保險金額。投保時應選擇最接近保險起始日的期間的賬面原值,有利於最大限度地規避資產變動的影響。

1.購入的固定資產和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其原值以買價或租賃合同、協議確定的價格加上已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為基礎。

2、建造固定資產以建造成本作為原值;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按原賬面價值加上改建、擴建費用和扣除變價收入後的余額計價;

4.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發票、報關單、相關協議以及類似固定資產的國內或國際市場價格計價;

5.其他單位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被投資單位的原賬面價值計價,評估確認的價值作為固定資產凈值。經評估確認的固定資產凈值達到被投資單位賬面價值的,以確認的金額作為固定資產原值。

按固定資產原值投保,由於企業不同時期建造的固定資產原值與投保時的價值相差較大,有些損失後的修理費用往往大於固定資產原值,實際操作中難以把握。

(二)按重置價值投保。

重置價值是指企業購回固定資產預計需要的全部費用。由於企業購建的固定資產在不同時期的價格差異很大,利用重置價值可以準確估計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和規模。

根據會計準則,已經計價入賬的固定資產價值壹般可以隨意變動,除非資產所有權主體或經營使用資產的主體發生變化,如拍賣、轉讓、兼並、出售、聯營、合營、破產清算或清算,或者固定資產原價無法確定。

重置價值除上述特殊情況外無法在會計賬簿中體現,因此不宜在投保時重估企業固定資產的重置價值,事故發生後重估受損固定資產的重置價值也非常困難,在技術上也很難處理,容易被雙方廠商鑒定,壹般不采用。

如果要按重置價值投保或部分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值投保,應按固定資產項目分別列示。

(3)按原賬面價值加投保。

即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乘以某個系數(如110%)得到的數就是保額。

這種方法可以使保險金額趨於合理,既可以全額投保,又可以避免事故發生後復雜的估價和不必要的扯皮。

目前常見的乘法系數為1.1(110%),實際操作中常以附加條款的形式定義(10%資產增加條款)。

四、協商確定保險金額。

對固定資產價值的確定有疑問時,也可根據協商確定的固定資產價值確定保險金額。壹般不用。

二、流動資產

按照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余額投保,或分期或壹次結清。

存貨是流動資產中最大的可保財產項目,按照實際成本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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