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提出,到2022年,初步建立城鄉壹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城鄉要素自由流動的制度通道基本打通,城鎮落戶限制逐步取消,城鄉統壹的建設用地市場基本建成,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能力顯著提升,農村產權保護交易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穩步提升,鄉村治理體系不斷完善,經濟發達地區、大都市區和城市郊區率先在體制機制改革上取得突破。
到2035年,城鄉壹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更加完善。城鎮化進入成熟階段,城鄉發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明顯縮小。城鄉有序流動的遷移制度基本建立,城鄉統壹的建設用地市場全面形成,城鄉普惠金融服務體系全面建成,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基本實現,鄉村治理體系完善,農業農村現代化基本實現。
到本世紀中葉,城鄉壹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已經成熟。城鄉全面壹體化,農村全面振興,基本實現全體人民富裕。
多措並舉推進城鄉發展壹體化
完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有序有效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除少數特大城市外,放寬城市落戶限制。加快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高城市的包容性,促進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的融入。
建立城市人才進農村的激勵機制。制定財政、金融、社會保障等激勵政策,吸引各類人才回鄉創業。鼓勵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畢業生、農民工和經商人員返鄉創業。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探索人才加盟機制,吸引和留住人才。
改革和完善農村承包土地制度。承包關系,農村土地,長期保持穩定不變,實行第二輪土地承包再延長30年的政策。加快完成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
穩步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快完成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使用權分離,實行宅基地集體所有,保障農民宅基地資格和財產權,適度放開宅基地和農民住房使用權。
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加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完善農村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範圍,規範土地征收程序,維護失地農民和農民集體權益。
完善財政投入保障機制。鼓勵各級政府支持城鄉壹體化發展和相關平臺、載體建設,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作用,撬動更多社會資本投入。
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加強農村信用環境建設,推動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回歸本源,改革村鎮銀行培育發展模式,創新中小銀行和地方銀行金融產品提供機制,加大開發性和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
建立工商資本進入農村的促進機制。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社會力量進入農村生活服務業。
建立科技成果向農村轉化的機制。建立科研人員在農村兼職和離崗制度,探索涉農企業技術入股和兼職取酬機制。
建立城鄉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機制。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縣管校聘”,推行縣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和城鄉教育聯合體模式。促進城鄉優質教育資源共享。
完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全面建立分級診療制度,實施差別化醫保支付政策。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服務體系。
完善城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劃定鄉村建設歷史文化保護線,保護農業遺跡、文物古跡、民族村寨、傳統村落、傳統建築、水利工程,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
完善城鄉統壹的社會保險制度。完善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鞏固醫保全國異地直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