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勞動法律關系主體是指依據勞動法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勞動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工會是群體勞動法律關系的正式主體。
勞動者成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謂勞動權能力,就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勞動權利、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行為能力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從而建立、變更和消滅勞動法律關系的資格。法律通常根據人的年齡、健康、智力、行動自由等事實因素,將自然人分為完全勞動能力人、限制勞動能力人和無勞動能力人。完全勞動行為能力人是指身體健康、行為完全自由、年滿18周歲的男性勞動者。限制勞動能力的人也是按照以上四個要素來劃分的。他們之所以限制自己的勞動能力,是為了保護特定群體的特殊利益或者公眾的利益,不是歧視,也不是違背勞動平等原則。限制勞動能力的人群主要包括:16 ~ 18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崗位工作等。);女職工(從事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工作或崗位的,視為不稱職;在特定的生理時期,不得安排從事某些生產作業);有壹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只能從事與其勞動能力相適應的職業);患有某些疾病的患者(不允許從事特定職業或崗位或工種的工作);壹些行動自由被依法限制的人(因違反某些規則而被依法限制職業資格的人等。).無勞動能力人主要指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經主管部門批準,娛樂、體育、特種工藝單位可以招收的未成年人除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各類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都必須具備就業權利和行為能力。所謂就業權利能力,是指用人單位依法享有就業權利、承擔就業義務的資格;所謂就業行為能力,是指用人單位能夠依法以自己的行為行使就業權利、承擔就業義務的資格。包括能夠為勞動者勞動提供的物質、技術和組織條件,其他符合國家最低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用人單位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壹般取決於其民事主體資格,即必須有自己的名稱、住所、財產和組織。用人單位的就業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通常由其職能部門代表壹定的法律程序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