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嚴格審批準入,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對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重新審核登記。
二是嚴格控制學科類培訓時間,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
三是規範培訓服務行為,完善學科類培訓管理服務平臺動態掌握學科類培訓的培訓內容、培訓材料、教師資質等信息。嚴禁超標超前培訓,嚴禁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培訓,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
四是強化經營活動監管,落實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要求,科學合理確定計價辦法,明確收費標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全面落實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
五是嚴禁資本化運作,嚴格落實中央有關要求,學科類培訓機構壹律不得上市融資。
六是加強校外培訓廣告管理等。
法律依據:《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 第四條 遵循基本要求。各地標準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場所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壹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師資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必須有規範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務範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