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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項配套措施

法律分析:“深化基建隊伍改革,加強施工安全管理”12配套政策,就是用改革的辦法解決影響施工安全的難題。從管理模式、組織機構、勞動用工、薪酬分配、控制機制、市場機制、考核機制、技術裝備、技術措施、控制手段等方面。提出了壹系列配套政策,以夯實建築安全基礎,提高基礎設施本質安全水平。為從根本上解決基建安全事故暴露出的施工單位“以約代管”、監理單位“掛名”、業主管理“層層遞減”、分包隊伍“散兵遊勇”等問題,國家電網公司出臺12加強基建安全管理配套政策,推動基建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策略名稱:

1施工現場關鍵點作業安全控制措施

2 .輸變電工程安全責任量化考核意見

3.關於加強線路工程運營層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

4 .關於加強線路工程核心勞務分包隊伍培育和管控的指導意見

5 .關於加強項目管理關鍵人員全過程控制的指導意見

6基礎設施安全日常管控體系優化方案

7 .建設單位的技術裝備配置規劃和計劃及預算安排

8 .建設監理企業勞動用工和薪酬激勵指導

9基礎設施相關機構及職責調整和完善計劃

10建築集體企業瘦身健身優化整合指導意見

11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項目實施方案

12推進質監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必須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和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的設計負責。

第三十壹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和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護、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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