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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健委不在管理民間中醫了嗎

沒有停止管理。

壹、衛健委對民間中醫的管理職責

衛健委作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中醫藥事業負有重要管理職責。這包括對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立、執業許可、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等方面的監管,以及對中醫從業人員的資格認證、培訓、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因此,衛健委並沒有停止對民間中醫的管理,而是壹直在加強和完善對民間中醫的監管和規範。

二、民間中醫的規範化發展

為了促進民間中醫的規範化發展,衛健委采取了壹系列措施。首先,加強對民間中醫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提高其專業素養和醫療水平。其次,對民間中醫的診療行為進行規範,確保其在遵循中醫藥理論和臨床實踐的基礎上,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醫療服務。此外,衛健委還積極推動中醫藥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為民間中醫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鼓勵和支持民間中醫發展

在加強監管的同時,衛健委也積極鼓勵和支持民間中醫的發展。通過政策扶持、資金支持等方式,推動民間中醫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不斷創新和發展。同時,衛健委還加強與民間中醫的溝通與合作,聽取其意見和建議,***同推動中醫藥事業的繁榮發展。

綜上所述:

衛健委並沒有停止對民間中醫的管理,而是在不斷加強和完善對民間中醫的監管和規範。通過加強培訓、規範診療行為、完善法律法規等措施,促進民間中醫的規範化發展。同時,衛健委也積極鼓勵和支持民間中醫的發展,推動其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不斷創新和進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

第五條規定:

國家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我國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

《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

第六條規定: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藥事業,興辦中醫醫療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藥監督管理的能力建設,提高中醫藥監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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