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六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為企業,並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營業和儲存場所、設施和建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汽車加油站設計與施工規範》(GB50156)和《石油庫設計規範》。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專門培訓和考核,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其他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安全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符合國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五)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擴展數據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申請經營許可證時,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所在地市、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壹)營業執照文件和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及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材料;
(四)、營業場所權屬證明或租賃證明(復印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印件);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登記表(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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