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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食物浪費法》第18條規定

《反食物浪費法》第十八條規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政府食堂反食物浪費成效評估和通報制度,將反食物浪費納入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和創建節約型機關活動。

為了防止糧食浪費,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反糧食浪費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反餐廚垃圾監督檢查機制,對發現的餐廚垃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浪費食品嚴重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約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約談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整改。

食品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制定並實施反食物浪費等相關團體標準和行業自律規範,宣傳普及防止食物浪費知識,推廣先進典型,引導會員自覺開展反食物浪費活動,對有浪費行為的會員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

《反食物浪費法》的意義

1.在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礎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倡導文明、健康、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消費模式。“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不是建立在國民節儉、限制餐飲消費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消費無浪費”的綠色消費理念上。更重要的是削減開支,以確保寶貴的糧食資源發揮最大效用。

2.“全面促進消費”,尤其是在餐飲消費領域,鼓勵的不是鋪張浪費、壹味講排場、不尊重食物等食物浪費行為,而是人們追求更高餐飲品質的消費升級,是特色化、傳統化飲食的開花,是新營銷模式驅動下的餐飲業規範發展。這種消費力更強,後勁更足。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物浪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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