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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政治制度的文化傳統

古羅馬對西方文明最重要的貢獻之壹是其完備的法律體系,包括民法(僅適用於羅馬公民)、自然法(適用於所有人)和國家關系法(用於調整羅馬人與其他民族的關系)。從二世紀到六世紀,羅馬法經歷了壹個不斷補充和完善的過程,於公元534年在東羅馬帝國國王查士丁尼的主持下編纂頒布,後被稱為《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對西方文明的影響被認為僅次於《聖經》,其基本思想和原則已經融入西方國家乃至世界各國的法律。讀者可以從這裏的壹些摘錄中體會到羅馬法的博大精深,比如對證據的肯定、正義、思想自由、契約精神等。

沒有人可以在他缺席的情況下被定罪。同樣,任何人都不應因懷疑而受到懲罰;....."讓罪犯逃脫懲罰比無罪釋放要好."

沒有人會因為他的想法而受到懲罰。提供證據的責任在於陳述事實的壹方,而不是否認事實的壹方。

量刑時,要時刻考慮罪犯的年齡和經驗不足。

強迫和恐懼與自願同意完全背道而馳,而自願同意是誠實契約的基礎;允許任何這樣的行為都是不道德的。

父親的犯罪或懲罰不能玷汙兒子的名譽,因為每壹方的命運都取決於他自己的行為,任何壹方都不能被指定為另壹方所犯罪行的繼承人。

婦女不得參與任何公共服務;因此,他們不能擔任法官,或履行地方官員的職責,或提起訴訟,或為他人擔保,或擔任律師。未成年人也不得參與公務。

每個人都應該撫養他的後代;任何認為自己可以拋棄孩子的人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如果父母或監護人將孩子遺棄致死,在孩子出於同情被他人解救後,原父母或監護人無權得到孩子,因為任何人都沒有理由主張壹個被他遺棄的孩子仍然屬於他。

代代相傳的習俗應該得到尊重和遵守,但其效力不應淩駕於理性或法律之上。

刑訊是用來查明犯罪真相的,但不應該是首選。所以,首先要求助於證據;如果當事人涉嫌犯罪,可以通過刑訊逼供迫使其供認自己的同謀和罪行。

當幾個罪犯卷入同壹個案件時,對他們的審判應該從膽小的和年輕的開始。

不得對14以下的未成年人實施酷刑...

但涉及到與王子有關的叛國罪,如果需要提供證詞,為形勢所迫,所有人都應該毫無例外地被拷問。刑訊不應完全服從原告的要求,而應基於合理適度的原則。說到自由,如果當事人的社會地位有爭議,就沒有必要通過拷問來尋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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