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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執行法官申請調查被執行人銀行財產轉移情況嗎?

法律分析:首先要明確是終結執行程序還是這個執行程序。如果是終結執行程序,需要符合民事訴訟法列舉的幾個條款,屬於完全終結執行,案件已經終結。法官無權繼續調查;如果執行程序終結,簡稱“終結版”,往往是沒有財產或有財產但現在不適合執行。因為內部審查和審限的要求,法院作出的壹項變通政策並沒有在實質上終結案件,申請執行人仍然有權申請恢復執行。至於在不恢復執行期間,法官是否有權繼續調查資產,沒有明文規定。但每年法院都會對案件進行清理,對財產進行清查,對財產進行控制,以求徹底了結。顯然,執行法官可以繼續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壹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補充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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