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據不同。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是合夥企業的出資人,根據相關規定,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股東是指通過出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公司股權或者股份,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2.責任不同。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所認繳的股份為限。
3.進出的規則不壹樣。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入夥或者退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或者退夥協議。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人對退夥前原因產生的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股東可以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受讓股份或者股份的方式進入公司,也可以通過轉讓股份或者股份的方式退出公司(當然法律有特別規定)。股東對公司入夥前或合法退夥後的債務不負責任。
4.利潤分配方式不同。在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可以根據協議平均或不平均分配利潤。壹般公司按股權或股份比例向股東分配股利,但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不按章程比例分配的除外。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