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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退休人員即使簽訂勞動合同也要按勞務關系處理

合同案例:退休人員即使簽訂勞動合同也要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是勞務市場中兩種最常見的法律關系,如何區分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對現實中勞動爭議的定性和處理具有重大意義。下面我為大家分享壹些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關系想,希望大家認真閱讀!

 李某1982年7月參加工作,於2001年8月在廣東省某市國家稅務局辦理退休,自2001年9月起領取退休金,為該局正式退休公務員。2011年8月李某進入某會計師事務所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5年的勞動合同書。

 2012年3月24日,李某提出辭職。李某主張其工作期間存在雙休日加班情形,其因某會計師事務所拖欠加班工資提出辭職,故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某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加班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其申請請求。李某不服仲裁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系退休公務員並已領取退休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再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其與某會計師事務所建立的並非勞動合同關系,而系勞務關系,在其不能證明雙方就加班費及解除勞務關系經濟補償金存在約定的情形下,對其上述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

 律師分析認為: 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對退休人員勞動爭議糾紛按“勞動關系”處理還是按“勞務關系”處理,兩者有重大區別。 按“勞動關系”處理,就意味著適用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工傷標準、經濟補償等壹系列勞動標準;而按“勞務關系”處理,則主要看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兩種法律關系在主體地位、享受待遇、雇主承擔的.義務、適用法律等方面截然不同。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了男女勞動者各自的法定退休年齡,但並沒有明確這是喪失勞動主體資格的上限。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會聘用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各地法律對此適用標準不壹。

 廣東省高院分別在2008年和2012年出臺相關的指導意見和座談會紀要。2008年6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雇傭關系處理。”

 2012年6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由此可見,2012年以前,用人單位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形成勞動關系的,用工關系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但是2012年6月份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出臺後,只要勞動者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用工關系壹律按勞務關系處理。

  結合本案,李某是退休公務員,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退休金,其不再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因此,其與某會計師事務所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由《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規範和調整。李某對其主張的加班費及解除勞務關系經濟補償金負有舉證責任,在其舉證不能的情況下,其訴訟請求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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