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資公司(joint venture)也稱合營企業,壹般定義為JV(jointventure),由兩個投資資本相同的公司設立,分別擁有部分股份,分享公司的利潤、費用、風險和控制權。
第二:形成的原因
合資企業在石油公司中非常普遍,往往以壹家國內公司與壹家國外公司(其中3/4為國際企業)合作的形式成立。通過這種形式的合作,國內公司可以獲得它所缺乏的技術設備,而外國公司也可以利用他們與該國的熟悉程度和政治關系。
壹般來說,兩家公司合作建立合資企業的原因如下:
政府鼓勵或法律政策:基於地方政府的鼓勵或法律限制,例如印度政府和外國公司被限制在當地最多持有40%的股份,關稅政策也是外國公司通過與當地公司合作成立合資公司的原因。
進入國外市場:例如,在豐田和通用汽車新成立的合資汽車制造公司中,豐田獲得了進入美國市場的實踐知識,通用汽車獲得了豐田的技術和管理方法。
資源互補:合資各方向合資企業提供不同的資源,企業充分利用這些資源提高競爭力。
三。失敗的原因
根據研究,有30%到665,438+0%的機會無法建立合資企業,或已建立的合資企業在五年內失敗(Osborn,2003)。此外,低發達國家的合資企業也不穩定,與地方政府合作的合資企業失敗的概率更大,這似乎與民營企業對企業經營實踐知識的成熟把握有關。另外,在需求和生產技術快速變化的情況下,很容易失敗。
四:基本解釋
合資公司可能只是為了壹個項目或計劃而成立,也可能像索尼愛立信壹樣以合資公司的形式繼續合作。合資公司不同於戰略聯盟,與公司股權無關,形式上也不那麽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