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登斯把“結構”理解為社會系統再生產過程中不斷涉及的規則和資源:結構具有二重性,即社會結構不僅制約人的行動,而且是行動的前提和中介,使行動成為可能;行動者的行動不僅維持結構,而且改變結構。這種行動與結構的相互依存的辯證關系,反映在社會實踐的時間和空間中。社會實踐依賴於行動者的創造和再創造並有其特定的規律性:行動者擁有知識,其知識具有反思性和實踐性。因此,行動者在行動時,不僅要有行動的理由和動機,而且要能反映出行動和情境的社會和身體特征。而行動者的知識是不完全的,所以他們的行動總會遇到壹些“未被認知的行動條件”——這就是社會結構,會導致壹些“意想不到的行動後果”,後者反過來又會變成前者。吉登斯的“行動自我的層次模型”由不被行動者認可的行動條件、行動者的反思性監控、行動的合理化、行動背後的動機和“行動的意外後果”組成。吉登斯認為,人類的壹切行動都是由這個模型來表示的,都是基於實踐意識。
在吉登斯看來,社會結構是由規則和資源組成的,而不是由個人行動組成的。日常生活中的規則與實踐密切相關。它們不僅是人們行動的總結,而且對行動者的行動具有規範和指導作用。同時,行動者利用他們的知識采取適當的行動,測試和確認他們行動中所涉及的規則。因此,行動者采取行動實現自己的目標,同時也再生了社會結構。社會結構還包括參與社會行動的資源——分配性資源和命令性資源,這些資源在互動過程中不斷被行動者復制。資源是權力的基礎,權力是行動者改變身邊既成事實的能力,表現在社會環境中,是他們支配資源的能力。但是,資源不是權力,而是權力得以實施的媒介。規則和資源是相互依存的:壹方面,行動者的資源影響他們對規則的測試和確認;另壹方面,資源並不獨立於行動,而是存在於社會環境中,社會成員在行動中賦予其各種意義,從而影響規則的構建。因此,行動具有三個特征:意義的掌握與溝通、社會的認可與制裁、資源的支配,三者相互交織。因此,資源是可轉換的和可傳遞的,並且可以隨著在特定情況下使用行動者而改變。
據此,吉登斯認為“社會系統的結構特征不僅是其不斷組織實踐的條件,而且是這些實踐的結果。結構不在個體之外...它既具有限制性,又賦予行動者能動性”,這是吉登斯“結構理論”的核心思想。
總之,吉登斯通過對其結構理論的演繹,試圖彌合社會學傳統的二元論,強調主觀-客觀、行動-結構、微觀-宏觀之間的相互包容和二重性,並提出了他的建構觀,做出了獨創性的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