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
“安樂死”壹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壹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我國對安樂死的定義
患不治之癥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對出生時即為重殘或癡呆的嬰幼兒、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及處於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實施使其在無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為。狹義專指對身患絕癥、臨近死亡、處於極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實施促使其迅速無痛苦死亡的壹種方式。又稱無痛苦死亡。壹般多指後者。各國對安樂死是否合法存在爭論。持肯定態度的學者認為安樂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癥並已臨近死期;
②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
③必須是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為親屬、國家、社會利益而實施;
④必須有病人神誌清醒時的真誠囑托或同意;
⑤原則上必須由醫師執行;
⑥必須采用社會倫理規範所承認的妥當方法。
安樂死的法律
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壹些州通過了安樂死法案。1976年日本東京舉行了第壹次安樂死國際會議。由於安樂死的問題比較復雜,涉及道德、倫理、法律、醫學等諸多方面,我國至今尚未為之立法。
法理:公民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徐景和認為,《憲法》規定公民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義的。公民個人有權選擇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條件下也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安樂死”是壹種在特殊情況下,在不違背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所采取的壹種對生命的特殊處分方式,這種處分是有嚴格的條件與程序的。現在歐洲壹些國家所實行的“安樂死”立法都是在傳統道德與現代法律之間所作的選擇。因此,認為“安樂死”有背憲法,缺乏基本的構成要件。
如果真的要死,我看誰都會選擇安樂死,我選擇安樂死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