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商業承兌匯票的簽發不需要嚴格的審查和監管,且僅以企業信用為基礎,存在很大的風險。企業要特別註意商業承兌匯票的風險防範:盡可能只接受商業信用良好的大型企業的商業承兌匯票,或接受關聯企業的商業承兌匯票,不接受商業信用無保障的客戶的商業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不宜過長,因為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的經營風險時刻存在,客戶未來的商業信用無法預測;要求客戶開具見票即付的商業承兌匯票;對於背書的商業承兌匯票,可以先向票據付款人提示付款並取得相應款項,再將貨物交付給客戶(票據法中的出票人或背書人);對於客戶簽發的遠期商業承兌匯票,可以在交割前貼現給從事相關業務的商業銀行,前提是放棄追索權;要求客戶出具銀行出具保函的商業承兌匯票,交割後可以貼現給出具保函的銀行。
商業承兌匯票的風險如下:
1.商業匯票有到期不被承兌的風險;
2.商業票不得打折;
3.商業匯票貼現到期後存在追索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三條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對匯票不產生效力。轉讓部分匯票金額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個以上的人的背書無效。第三十七條背書人背書轉讓匯票後,應當承擔保證其繼承人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付款時,背書人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壹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