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所有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害的物體、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等可能揭露犯罪、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物證的特征是由其外在特征、物品屬性和存在條件來證明的。物證的照片、錄像應當由至少兩名制作人拍攝,並附有制作過程的書面說明和原始資料存放地點的說明,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所有收集到的物證都要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能動用,更不能銷毀;對可能造成環境和精神汙染的物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和處置。案件中可以附具的物證,應當附具保存。移送案件時,物證應當隨案卷壹並移送。
2.書面證據。書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記錄其內容,反映其思想。包括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
3.目擊者證詞。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壹般是口頭陳述,用筆錄固定下來;辦案人員同意證人寫的書面證言也是證人證言。
商業欺詐的形式主要包括:
1.與虛構的單位或者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塗改、無效票據或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騙取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
5.以其他手段騙取當事人財物的。
構成合同欺詐的條件:
1,是行為人主觀上欺騙對方的故意;
2.是客觀上實施了壹定程序的欺騙行為;
3、是讓對方產生簽訂合同的錯覺;
4.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是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