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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化的社會文學有什麽價值?

作為意識形態範疇的文學,其表達思想或觀念的傾向自然具有特定的意識形態特征。有時候,即使倡導者試圖超越“所有”的束縛,實現所謂的純文學,其實也是不可能的。正如魯迅所說,這無異於地球上的人扯自己的頭發,以擺脫地球引力。有時候,處於絕對價值地位的政治本位利益對文學的嚴格規制,會削弱甚至剝奪文學自身的基本權利。在當代中國,平民意識和平民文學的價值立場和根本利益是由國家體制和主流意識形態的力量支撐和保障的。特別是經過重新闡釋或改造後,獲得了新的面貌和內容,直接納入並構成了中國當代文學的觀念和價值標準體系。“平民意識”逐漸轉變為“勞動人民或無產階級的思想、感情和意識”,“平民文學”的名稱逐漸被“人民文學”所取代。同樣意義上,“中國文學”在其實際使用語境中,往往被規範或被“民族文學”的內涵所替代。在這個邏輯推演中,有壹個明確的前提,即只有國家權力及其意識形態才能真正保證平民意識、平民文學、平民利益的價值地位和價值實現;另壹方面,平民的利益等。,也必須承認國家的權利,成為國家的壹個組成部分。

對通俗文學的重新闡釋和改造的過程,伴隨著國家(權力)變化的過程,或者說後者使前者成為必然。那麽如前所述,平民文學的原始利益也會在這個過程中進行調整和選擇。這有歷史和理論上的合理性。但同時也使我們有可能從平民文學的得失及其分析的角度來審視“十七年”文學乃至“文革”文學等壹系列問題。壹個基本問題是中國當代文學中的平民意識和利益是否得到了充分實現。特別是我個人從這個問題的討論中想知道:中國當代文學中平民意識和平民利益的實現方式以及他們同時付出了怎樣的代價。

不再追溯久遠,現在的文學來自“新時期”(文學)。有理由認為,新時期文學的起源也是從平民意識在文學中的再現和再提升開始的。比如當時流行的“人的精神創傷”主題,就暗示了之前平民(人)的意識和權利被侵犯和剝奪的批判。但“傷痕文學”等,其價值判斷依據,尤其是其思維方式,仍然具有非常鮮明的“政治軸心”時代特征。平民意識和利益的價值判斷,往往是以具體的政治利益為標準,後者仍處於主導地位。文學的更新總是在隨波逐流,從壹開始就沒有真正的自覺。直到“先鋒文學”和“尋根文學”越來越流行,文學的整體觀念和形式才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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