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制定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監督管理濕地開發利用和濕地生態保護與修復。初稿規定,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國務院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承擔濕地管理、保護和恢復工作。壹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公眾建議,進壹步體現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濕地保護中的職責。二審稿修改為:增加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濕地保護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分別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門保護河湖濕地、自然資源部門保護濱海濕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保護城市濕地的職責。
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濕地保護,濕地生態系統持續改善。然而,隨著經濟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壹些地方的濕地資源遭到非法破壞,導致濕地面積縮小,功能退化。因此,從立法層面加強濕地保護和管理,出臺專門法律保護濕地顯得尤為重要。
“《濕地保護法》的實施,是林草法治建設的裏程碑。”省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王長友表示,濕地保護法對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踐行碧水青山是無價資產理念,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意義,將為加強濕地保護和修復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突出了科學依據和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規劃引導和制度約束的重要作用,對濕地資源管理、濕地保護和利用、濕地恢復、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創新地定義濕地的範圍
什麽是濕地?《濕地保護法》第二條對濕地進行了定義。
本法所稱濕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的區域和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水域,但水田和用於水產養殖的人工水域、灘塗除外該條還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濕地保護、利用、恢復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文根據濕地保護和管理的實際需要,創新性地界定了濕地的範圍."省林業局副局長黃德華認為,壹方面借鑒《公約》關於濕地的規定,另壹方面考慮濕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續保護的現實需要,有助於最大限度地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同時保護相關權利人在農業和水產養殖方面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
第五條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制定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監督管理濕地開發利用和濕地生態保護與恢復。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濕地保護、恢復和管理的相關工作。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建立濕地保護合作和信息通報機制。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的協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濕地的保護、恢復和管理工作。